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1-03-31 17:27    禁毒在线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禁毒责任义务,强化依法禁毒,规范禁毒执法行为,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禁毒总队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性,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提高地方性法规立法质量,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征求意见稿)》予以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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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4月15日前,以来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反馈意见建议: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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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高尔夫路15号公安厅禁毒总队,请注明“《禁毒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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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xjjd626@163.com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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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将意见传真至0991-4683098。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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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991-4683096。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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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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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禁毒总队0oC禁毒在线

2021年3月15日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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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0oC禁毒在线

(征求意见稿)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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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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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0oC禁毒在线

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0oC禁毒在线

第三章  毒品管制0oC禁毒在线

第四章  戒毒管理与服务0oC禁毒在线

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0oC禁毒在线

第六章  法律责任0oC禁毒在线

第七章  附  则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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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0oC禁毒在线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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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以及禁毒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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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氯胺酮(K粉)、吗啡、大麻、可卡因、芬太尼类物质等,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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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与戒毒康复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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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作为法治建设、平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的重要考核内容。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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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确定为禁毒重点整治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点整治方案,并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汇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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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宣传教育、缉毒戒毒、队伍建设、举报奖励等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禁毒经费与禁毒工作需要相适应。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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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自治区拨付的禁毒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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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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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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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测毒情形势、掌握毒品问题和变化趋势,建立完善毒品治理体系;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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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宣传禁毒法律、法规和政策;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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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导、督促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下级禁毒委员会和下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并组织考核;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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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成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禁毒工作。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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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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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禁毒委员会要求的职责分工,密切协调做好禁毒工作,定期向本级禁毒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禁毒工作情况。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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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禁毒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做好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吸毒人员的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等工作。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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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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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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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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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结合公民法治教育、道德教育、职业教育等开展毒品预防宣传教育,普及毒品危害及预防知识。对于尚未纳入列管范围的具有使人成瘾性或成瘾潜力且易被滥用的物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力度。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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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社会性禁毒宣传教育,并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本行业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和本区域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规定禁毒的内容。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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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禁毒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禁毒教育纳入到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提高学生的防毒、禁毒意识。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应当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开展禁毒教育。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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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禁毒宣传教育纳入本校基础课程和主题班会、团会中,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认知规律,分阶段开展禁毒宣传教育,丰富禁毒教育内容、创新禁毒教育手段。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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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传播媒体应当以多种形式开展禁毒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面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从事互联网、即时通讯、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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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和物流、邮政、寄递企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资源优势,结合本单位工作特色,面向社会做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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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娱乐场所和旅馆、洗浴、茶馆、酒吧等服务场所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电话等。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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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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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毒品监管职责,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毒品原植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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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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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农业、林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查禁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及有关人员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野生毒品原植物的,要立即予以铲除,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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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邮寄、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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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餐饮经营者在售卖的食品、饮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及其制品。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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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麻黄草的采集、收购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麻黄草的运输实行备案制度。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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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林草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采集、收购、运输麻黄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严禁跨区域、超时限和无证采集;中药材专业市场不得经营麻黄草类药材。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收购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相关企业要建立麻黄草收购、销售、进出库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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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共享、流向追溯、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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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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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购销监管,防止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发现出售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药品被用于非法目的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药品零售者应当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药品实行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实名登记、限量销售、专柜专人管理等规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上述药品的,应当立即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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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建立健全毒品日常查缉机制,在交通要道、口岸和机场、车站、边境地区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等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海关、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法予以配合。海关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以及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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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铁路、公路、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寄递等物流的运营单位应当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实名登记、物品安检和开封验视、信息保存及收寄人员禁毒培训等管理制度。运营中发现客户委托运输、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委托运输、寄递易制毒化学品等禁运、禁寄物品或者客户拒绝安检、验视的,应当停止运输、寄递,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0oC禁毒在线

铁路、公路、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寄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对寄递货物的相关单据及验视、登记的记录应当留存一年以上备查。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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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和旅馆、会所、洗浴、茶馆、酒吧、网吧、餐饮等场所应当建立和落实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防止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场所内有涉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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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承租人或者出租房屋内有涉嫌毒品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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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将吸毒筛查纳入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发现驾驶人员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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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禁止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包括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在内的任何涉毒违法有害信息。各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防止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发现涉毒违法有害信息、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通信管理、网络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网络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监测,依法处理涉毒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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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毒品违法犯罪可疑资金的监测,依法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制度,发现涉毒违法犯罪资金流动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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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戒毒管理与服务0oC禁毒在线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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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工作应当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药物维持治疗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心理矫治、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戒毒工作体系。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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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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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员可以自愿到戒毒医疗机构、戒毒康复场所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受戒毒治疗。 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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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戒毒人员申请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条件。戒毒人员申请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应当向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提出。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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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社区戒毒由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在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戒毒和监督管理工作。戒毒人员的家属和戒毒人员就医、就业、就学的单位,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指定的基层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工作。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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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履行以下职责: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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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社区戒毒人员的帮教和戒毒计划;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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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掌控社区戒毒人员动态,督促社区戒毒人员履行社区戒毒协议;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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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劝导和心理辅导,帮扶社区戒毒人员;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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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助公安机关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检测;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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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戒毒工作。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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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查获违法行为的县(市、区)、州、市(地)级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并附证明其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次数的资料。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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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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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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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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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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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收戒毒人员时,应当对其身体进行检查,并对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等文书进行核查。除出现危及生命的伤病情形需要立即送医疗机构抢救、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戒毒人员外,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得拒收戒毒人员。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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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系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同时,应当将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情况书面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必要的救助和帮扶关爱。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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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主管部门纠正,并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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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法定强制隔离戒毒情形,患有严重疾病、传染病或者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戒毒人员,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条件确定专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者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设立专门区域,实行集中强制隔离戒毒治疗。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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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列戒毒人员具体收戒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另行制定。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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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对于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转送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接收。但因不符合收治条件而不予接受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委托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医疗诊断。诊断认定不宜强制隔离戒毒的,由原决定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变更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认定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接收。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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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戒毒人员可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戒毒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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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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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及公安、司法行政等禁毒专业队伍建设,配备与禁毒任务相适应的禁毒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和保护,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维护禁毒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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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职业暴露风险的禁毒工作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定期组织专项体检,并为其办理相应的保险;对禁毒工作中牺牲、伤残的人员及家属进行抚恤和优待。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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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毒教育基地、戒毒(康复)场所、毒品检查站、禁毒情报中心(站)、毒品实验室等禁毒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有关标准配备禁毒装备。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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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配备辅助工作人员;委托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指导、吸毒人员心理干预等专业服务;禁毒警务辅助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专职工作人员的经费实行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保障。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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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科技、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制定禁毒人才培养规划,加强禁毒人才培养,促进禁毒科研成果转化,开发、引进先进禁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通过大规模开展专业培训,不断提升现有禁毒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能力,逐步扩大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规模。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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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应当推进禁毒信息化建设,汇聚整合有关成员单位的基础数据、管理数据和公共服务机构业务数据、互联网相关数据等,建立毒品监测预警平台,完善毒品监测评估和毒情预警通报制度。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向毒品监测预警平台及时、准确地传送本单位与禁毒工作有关的信息和数据。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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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应当建立联合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实现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信息共享。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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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宣传教育、戒毒康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捐助禁毒事业,并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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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社会力量或者社会资金通过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禁毒工作,应当依法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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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积极参与戒毒工作的民间公益性组织应当给予经济上的支持、减免税收并为其相关登记提供便利等鼓励措施。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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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吸毒人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信息管理系统,依法进行信息沟通,建立交流机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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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鼓励社会工作者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对禁毒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便利。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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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禁毒工作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培训,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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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国家禁毒委员会《关于创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的意见》,自治区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单位(点)创建活动。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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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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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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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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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在期限内完成重点整治地区的整治工作目标的;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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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的;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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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系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或者赡养人,未按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安置的;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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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侮辱、体罚、虐待戒毒人员或者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戒毒人员的;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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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禁毒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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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未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行为。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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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麻黄草采集、收购、销售、运输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存在跨区域、超时限、无证采集行为和未能说明合法用途的运输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三倍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可并处吊销相关许可证。存在非法买卖麻黄草行为的,处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二十倍货值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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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出售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药品被用于非法目的,未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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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零售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药品超过正常医疗需求,被大量、多次购买,未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由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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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铁路、公路、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寄递等物流的运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实名登记、物品安检和开封验视、信息保存及收寄人员禁毒培训等管理制度,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导致收寄、承运毒品,发生涉毒案件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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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娱乐场所和旅馆、会所、洗浴、茶馆、酒吧、网吧、餐饮等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开展日常禁毒巡查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发现本场所内有涉嫌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服务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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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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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立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发现驾驶人员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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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或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可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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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0oC禁毒在线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0oC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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