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澄迈法院对一起贩毒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因多次贩卖毒品“摇头丸”被判处刑罚。
法院查明,自2021年1月起,被告人王某甲在澄迈县贩卖毒品摇头丸,并与被告人王某乙约定,由王某乙介绍朋友向王某甲购买,王某乙从而获得低价购买及免费吸食毒品的好处。2021年1月至2月,王某甲先后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摇头丸”20余次,其中多次通过王某乙向吸毒人员贩卖“摇头丸”。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先后被民警抓获,并在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澄迈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甲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毒品摇头丸,情节严重;王某乙多次伙同他人贩卖毒品“摇头丸”,情节严重,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作判决如下: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0 1 被告人王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0 2 被告人王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以案释法
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居间介绍者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
来源:海南省禁毒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