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上半年湖南省法院开展打击毒品犯罪专项审判活动的情况。
今年以来,湖南省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毒品案件4694件6007人,其中,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1141人,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至死刑的461人,重刑率达18.99%,比其他犯罪的重刑率高9.14个百分点。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近日,长沙中院、常德中院、永州中院、岳阳中院、怀化中院、益阳中院依法分别对判决的6件毒品案件已核准死刑的被告人执行死刑。会上,发布了其中5件有典型意义的案例。
上半年湖南省法院部署开展打击毒品犯罪专项审判活动有关情况:
活动情况
1 提高政治站位 夯实工作职责夯实工作职责
为确保活动顺利推进,湖南高院成立以党组书记、院长田立文为组长的打击毒品犯罪领导小组,出台2021年度打击毒品犯罪专项审判活动方案。
2 依法从严惩处 形成有力震慑形成有力震慑
严格限制对毒品犯罪的缓刑适用,从严把握毒品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对涉毒品特殊罪犯做到100%收监执行,切实保障刑罚执行效果。
3 开展集中宣判 拓展禁毒成效
湖南省各级法院强化庭审教育与预防犯罪功能,充分发挥刑罚遏制犯罪的作用,根据审判实际,按照2021年度打击毒品犯罪专项审判活动方案,于4月和6月底两次同步开展毒品案件集中宣判行动,共集中宣判941案1796人。
4 加大禁毒宣传 增进禁毒共识
今年以来,召开新闻发布会9场,通报典型案例52件,庭审直播2229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338人次,深入社区、校园、乡镇开展禁毒宣传265场,发放禁毒宣传资料6.5万余份,张贴布告5万余份。
5 加强协同合作 增强禁毒合力
湖南省各级法院充分履行禁毒职能作用,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在大要案办理、专项行动等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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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被告人钟登民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再犯
犯罪事实:
1 .2016年12月下旬,被告人钟登民和同案被告人商议从广东购买毒品运输湖南贩卖,钟登民和同案被告人分别筹集毒资38万元、4万元。12月26日,钟登民和同案被告人从湖南省沅江市驾车前往广东省陆丰市,通过同案被告人从上线处购得12千克甲基苯丙胺后运回湖南贩卖。
2.2017年1月初,被告人钟登民与他人共谋贩卖毒品牟利,商定由钟登民负责出资。1月5日,钟登民等人携带毒资驾车从湖南前往广东省陆丰市,次日从上线处购得10包甲基苯丙胺后驾车返回湖南,当日15时许,钟登民在长沙市与同案被告人交易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钟登民驾驶的轿车内查获9952.64克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
本案由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登民违反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钟登民参与预谋,提供车辆和大部分购毒资金,并亲自驾车跨省购买、运输毒品及销售,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钟登民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1900余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登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钟登民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02 被告人陈小慧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被告人李清坑贩卖毒品案——毒品犯罪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
犯罪事实:
1.2017年6月5日,被告人陈小慧联系被告人李清坑、同案被告人赵学凤求购10千克甲基苯丙胺,并纠集、指使同案被告人蒋仁忠等人驾驶陈小慧租赁的轿车前往广东省接运毒品。次日,李清坑在广东省惠来县普惠高速东港收费站附近将毒品交给蒋仁忠,蒋仁忠等人驾车将毒品运至湖南省邵东收费站附近后,陈小慧指使蒋仁忠将毒品放在下家所驾车辆上。事后,陈小慧付给蒋仁忠1.5万元报酬。
2.2017年7月5日,被告人陈小慧联系被告人李清坑、同案被告人赵学凤约购90万元的甲基苯丙胺,并安排同案被告人蒋仁忠等人驾驶陈小慧租赁的轿车接运毒品,让蒋仁忠交给李清坑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7月5日至7日,李清坑持该邮政储蓄银行卡套现90余万元。后因李清坑、赵学凤未能向陈小慧提供毒品,李清坑将50万元现金交蒋仁忠退回给陈小慧,余款作为陈小慧再次购买毒品的毒资。7月14日,陈小慧电话联系李清坑、赵学凤约购15千克甲基苯丙胺,7月16日,陈小慧指使蒋仁忠前往广东省陆丰市接运毒品。蒋仁忠等人驾车到广东省惠来县普惠高速东港收费站附近后,李清坑将毒品交给蒋仁忠。7月17日1时许,蒋仁忠等人驾车运输毒品从广东省连州市丰阳收费站下高速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蒋仁忠等人驾驶的轿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4843克。
3.2017年4月22日至6月7日,被告人陈小慧先后在湖南省长沙市、永州市等地向同案被告人贩卖毒品五次,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38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60粒。
4.2017年7月17日5时许,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陈小慧居住的湖南省道县工业园廉租房A3栋403房的卧室内查获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手枪1支(枪内装有5发子弹)。
裁判结果:
本案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小慧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陈小慧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清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陈小慧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李清坑贩卖毒品数量大,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主动参与,收取毒资并交付毒品,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小慧、李清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陈小慧、李清坑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03 被告人李创刚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罗观音生贩卖毒品案——虽有立功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犯罪事实:
1.2011年6月至7月底,被告人李创刚从潘绍能、杨利祥、李群东(均已判刑)处先后四次以25元每粒的价格购得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0.8万粒(约重9818.2克),支付毒资共计270万元。李创刚将毒品予以贩卖。
2.2011年8月,被告人李创刚与潘绍能、杨利祥、胡景(已判刑)联系购买毒品。9月8日,胡景、杨利祥驾车从云南省昆明市出发运送毒品前往湖北省仙桃市欲交给李创刚,途经曲胜高速公路云南省富源县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车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3358克。
3.2017年1月,被告人李创刚联系被告人罗观音生购买甲基苯丙胺,罗观音生找到毒贩联系毒品来源。后李创刚安排同案被告人龙文进于1月19日驾车前往福建长汀县汽车总站与罗观音生和毒贩见面,龙文进交付毒资19万元,毒贩将4包甲基苯丙胺(每包约800克)交给龙文进。随后,龙文进驾车返回湖北省仙桃市将毒品交给李创刚贩卖,后发现该批毒品中有2包系冰糖。
4.2017年2、3月期间,被告人李创刚与同案被告人鲁祖华商定毒品交易,向被告人罗观音生联系购买毒品。4月初,鲁祖华预付定金20万元。在李创刚的安排下,同案被告人龙文进于4月20日驾车到福建省长汀县与罗观音生见面,李创刚又让鲁祖华向罗观音生提供的银行账户转款8.78万元。之后,罗观音生交给龙文进10千克甲基苯丙胺,龙文进驾车返回湖北省仙桃市将毒品交给李创刚。4月21日,李创刚在仙桃市将该批毒品交给鲁祖华。
5.2017年4月下旬,被告人李创刚向被告人罗观音生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12千克,准备卖给同案被告人鲁祖华。同案被告人龙文进按李创刚的安排于4月29日抵达福建省龙岩市。当日下午,罗观音生交给龙文进12千克甲基苯丙胺。龙文进取得毒品返回湖北省仙桃市后,与李创刚共同将该批毒品掺杂增至18千克。5月4日晚,李创刚在湖北省高速公路潜江服务区将18千克甲基苯丙胺以每千克5万元的价格贩卖给鲁祖华,鲁祖华支付部分毒资28万元。5月7日下午,李创刚安排龙文进向鲁祖华华收取毒资20万元。随后,李创刚安排龙文进驾车至江西省泰和收费站附近付给罗观音生毒资50万元。案发后,公安人员在鲁祖华家中查获冰毒疑似物14144.98克,查获鲁祖华家5月8日凌晨被盗冰毒4148.07克,共计18293.05克,其中8217.9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本案由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创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罗观音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李创刚负责联系毒品上下线,幕后指挥毒品交易,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其多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李创刚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虽有立功表现,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罗观音生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罗观音生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创刚、罗观音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李创刚、罗观音生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04 被告人徐杰、唐林、吕东亮、贺智艳贩卖、运输毒品案——犯罪团伙
犯罪事实:
1.2015年5月底,被告人徐杰、唐林、吕东亮共谋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购买毒品运回湖南省邵阳市贩卖牟利,商定徐杰负责联系上家购买毒品并运至邵阳市,唐林负责提供资金,吕东亮负责提供部分资金、运输毒品并联系下家。6月2日,徐杰、吕东亮等人携带32万元购毒款驾车从邵阳市前往陆丰市。次日晚,徐杰从上家处购得20000克甲基苯丙胺后,与吕东亮等人驾车将毒品运回邵阳市,徐杰、唐林、吕东亮将毒品予以贩卖,吕东亮和唐林将其中的1100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贺智艳。贺智艳单独或伙同同案被告人黄青将其中的500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同案被告人唐红兵。
2.2015年6月13日,被告人徐杰、唐林、吕东亮商定由唐林、吕东亮出资90万元再次购买甲基苯丙胺贩卖牟利。当晚,徐杰、吕东亮等人驾车从邵阳市出发前往陆丰市。次日晚,徐杰从上家处购得毒品后与吕东亮等人一起返回邵阳市。到达邵阳后,吕东亮取走8包甲基苯丙胺,唐林安排同案被告人将剩余的49包毒品送给唐林表弟张思杰的妻子唐雅蕾。案发后,公安人员从吕东亮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2.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8克,公安人员根据吕东亮的交代查获甲基苯丙胺8包,共计7975.7克,根据同案被告人的交代,查获甲基苯丙胺25.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4克,从唐雅蕾处查获甲基苯丙胺49包,共计48693.4克。
3.2015年3月至8月,被告人徐杰安排他人与苏色林(已判刑)完成多次毒品交易,共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2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00粒。
4.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贺智艳联系上线毒贩以每千克2.8万元的价格购买6000克甲基苯丙胺后,贺智艳和同案被告人黄青驾车从长沙市赶到邵阳市,贺智艳通过ATM机向上线毒贩转账5万元,黄青携带11万元现金到南门口附近与上线毒贩完成毒品交易。
5.2015年5月下旬,被告人贺智艳安排同案被告人唐红兵驾车将1000克甲基苯丙胺送到衡阳市贩卖给同案被告人刘洋。
6.2015年6月9日,被告人贺智艳和同案被告人黄青在衡阳市一酒店房间内将10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同案被告人刘洋。
7.2015年5月至6月,被告人贺智艳伙同同案被告人黄青先后两次贩卖给同案被告人唐力新甲基苯丙胺共计20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600粒。
8.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贺智艳在长沙市的租住房将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他人。当日下午,公安人员在该租住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94克,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白色粉末21.8克。
综上,被告人徐杰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78894.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4克和1000粒;被告人唐林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76669.1克;被告人吕东亮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76671.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8克;被告人贺智艳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700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610粒和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的白色粉末21.8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杰、唐林、吕东亮、贺智艳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徐杰、唐林、吕东亮等人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徐杰纠集他人参与,联系上家购买毒品并跨省运至湖南省邵阳市贩卖;唐林提供大部分购毒款,并纠集他人参与;吕东亮提供部分购毒款,直接参与购买、运输毒品并负责毒品销售,三人分工明确,地位、作用相当,均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在贺智艳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贺智艳提供毒品并参与贩卖,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亦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徐杰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唐林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吕东亮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贺智艳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杰、唐林、吕东亮、贺智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徐杰、唐林、吕东亮、贺智艳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05 被告人许成金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数量巨大
犯罪事实:
1.2016年8月,聂祖峰、余其元、周亚等人(均已判刑)驾车从湖南省岳阳市到广东省深圳市,聂祖峰联系被告人许成金求购4千克甲基苯丙胺,许成金收到聂祖峰交付的购毒款后,驾车载周亚等人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许成金将购买的4千克甲基苯丙胺交给周亚等人并驾车将周亚等人送回深圳市与聂祖峰会合。
2.2016年10月,聂祖峰、余其元、周亚等人驾车从湖南省岳阳市到广东省广州市,聂祖峰联系被告人许成金求购4千克甲基苯丙胺,并安排余其元、周亚携带购毒款和许成金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许成金收取购毒款后购买了4千克甲基苯丙胺,又驾车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高速公路服务区将4千克甲基苯丙胺交给聂祖峰。
3.2016年10月初,聂祖峰联系被告人许成金求购4千克甲基苯丙胺,并安排余其元、周亚携带购毒款和许成金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许成金收取购毒款后购买4千克甲基苯丙胺交给余其元、周亚,并驾车将二人送回湖南省岳阳市。
4.2017年1月25日,聂祖峰联系同案被告人许水来求购甲基苯丙胺,并安排余其元、周亚等人携带购毒款前往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许水来安排被告人许成金与余其元等人见面并收取购毒款后,许成金将购买的20千克甲基苯丙胺交给余其元等人。
5.2017年2月中旬,聂祖峰联系同案被告人许水来求购毒品,并安排余其元、周亚等人携带购毒款前往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被告人许成金从余其元等人处收取购毒款后,将购买的14千克甲基苯丙胺交给余其元等人。
6.2017年1月4日,龙志勇(已判刑)联系被告人许成金求购毒品,并将部分购毒款转至许成金的银行账户。之后,龙志勇和邹文明、毛细清(已判刑)驾车从湖南省岳阳市前往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将其余购毒款交给许成金,许成金将购买的10千克甲基苯丙胺交给龙志勇。
7.2017年2月11日,龙志勇联系被告人许成金求购毒品后,将部分购毒款转至许成金的银行账户,并安排邹文明、毛细清驾车从湖南省岳阳市前往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将其余购毒款交给许成金,许成金将购买的10千克甲基苯丙胺交给邹文明、毛细清。
8.2017年3月上旬,聂祖峰联系同案被告人许水来求购甲基苯丙胺,并安排余其元、周亚等人携带购毒款驾车从湖南省岳阳市前往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3月12日,被告人许成金收取余其元交付的购毒款后,将购买的甲基苯丙胺交给余其元等人,余其元等人驾车携带毒品返回岳阳市,途经岳阳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车上查获15060.23克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
本案由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成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许成金系主犯。许成金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极大,属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成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许成金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来源: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