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藤县交易毒品,五男子均获刑十五年!

时间:2022-06-19 16:02    禁毒在线    浏览次数: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有些钱来得虽快,但不义之财终究花不长久,近日,随着藤县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这群涉案的买家、卖家、中介都受到了法律严惩。

2021年9月16日,被告人吴某绍联系并转账14600元给被告人吴某伟,让其向被告人王某华购买毒品冰毒、海洛因各20克转卖给被告人李某辉。吴某伟领取14000元后,驾驶摩托车搭载李某辉去到藤县太平镇某村附近,王某华则又联系被告人黄某夏拿来毒品贩卖给吴某伟。吴某伟获得毒品后,将毒品贩卖给李某辉,并把收取的毒资转账给吴某绍。李某辉获得毒品后即转乘面包车返回桂林市。此次交易中,王某华从中拿了1800元,其余毒资12200元由黄某夏收取。
仅仅几天后,9月23日,吴某绍又向吴某伟转账20000元,让吴某伟领取现金后去“老地方”向王某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随后继续转卖给李某辉。王某华则又联系黄某夏拿来毒品冰毒、海洛因各1包,以23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吴某伟。此次交易,王某华从中拿了2200元,剩余的毒资款20800元由黄某夏收取。
吴某伟收到毒品后,于9月24日将上述毒品以25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辉。在吴某伟回到太平镇企图将毒资存进银行转账给吴某绍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李某辉企图乘车返回桂林市阳朔县时在东荣镇的马路上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查获并扣押了从李某辉身上搜出的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56.56克、海洛因一包净重20.02克。
五被告人交易、运输的甲基苯丙胺达56.56克、海洛因达20.02克,依法均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综合考虑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性质、悔罪表现以及各自量刑情节等,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以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绍、吴某伟、黄某夏与王某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五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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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qxk禁毒在线

常见毒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犯罪基本刑期:qxk禁毒在线

    10克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qxk禁毒在线

    大于10克小于50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qxk禁毒在线

    大于50克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qxk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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