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长汀县对制毒犯沈某翔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罪犯沈某翔,男,1983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福建省长汀县馆前镇人。
法院审理查明:
2015年8月,罪犯沈某翔和曾某建、徐某东、曾某斌(均另案处理)经商议后,决定合伙出资到陕西省西安市生产麻黄碱,并租赁西安市灞桥区某村养殖场的厂房,购买了“溴素”、酒石酸、盐酸、甲苯和反应釜、离心机等原料、设备,同时召集同案被告人严某华、张某明、赖某富、兰某贵和曲某生、赖某桂、陈某生、童某烨、曹某民(均另案处理)等人生产麻黄碱。同年11月底,沈某翔等人将生产出的900千克麻黄碱卖给他人,得款200余万元,四人平分。后沈某翔、曾某建、徐某东将175千克麻黄碱寄回长汀县后贩卖,得款40余万元,三人平分。
2016年1月中旬,罪犯沈某翔和曾某建、徐某东再次召集同案被告人张某明、赖某福等人到原养殖场厂房生产麻黄碱。同月28日,沈某翔指使张某明等人将生产的麻黄碱及部分工具通过快递寄送到福建省三明市某点,同案被告人兰某贵获悉信息后领取了该批麻黄碱,并埋藏在长汀县策武镇某村旧村部后的菜地。后公安人员在兰某贵处查获5袋麻黄碱,共计净重124.95千克。
2016年2月,罪犯沈某翔为制造甲基苯丙胺,筹集资金,准备制毒原料、配剂和工具等,并纠集同案被告人邹某荣、张某明、严某华、赖某福、赖某富、马某勇、陈某兴(均已判刑)和严某长(另案处理)参与,租用福建省长汀县馆前镇同案被告人严某灵(已判刑)的房子,连续生产,制造出大量的甲基苯丙胺。
同年3月3日中午,罪犯沈某翔驾车到严某灵家,运走张某明等人用12个编织袋装好的甲基苯丙胺,让胞弟沈某峰(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将毒品存放在其伯母魏某妹家中。沈某翔又指使张某明转移剩余部分的制毒原料和毒品。3月5日0时许,张某明骑摩托车载着甲基苯丙胺经过长汀县馆前镇205省道路段时,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查获,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30.429千克。当日,公安人员在长汀县某酒店抓获沈某翔,查获甲基苯丙胺1包。同月11日,公安人员根据沈某峰交代,查获其帮助沈某翔藏匿的12袋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222.7千克。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罪犯沈某翔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罪犯沈某翔不服,提出上诉。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以罪犯沈某翔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的命令,于2021年11月12日将罪犯沈某翔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供稿:长汀县禁毒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