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贵州省禁毒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将于2021年6月26日起施行。《修正案》总结了近年来禁毒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针对禁毒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从立法层面健全制度机制,对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规范戒毒医疗机构、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设置及收治四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为有效解决我省吸毒人员群体庞大、外流贩毒突出等问题,将我省2020年启动的禁毒“大扫除”专项行动中“吸必查贩、贩必查吸”以及严格落实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挖根”“断脉”“破网”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到立法层面,《修正案》新增规定:“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应当开展吸毒成瘾认定,查清吸毒史,追查毒品来源,查找贩毒线索。”
据贵州省司法厅厅长张涛介绍,我省部分病残吸毒人员患有心脑血管疾病以及肝炎、肺结核、艾滋病等传染病,这些疾病治疗周期长、效果缓慢,部分戒毒人员放弃治疗继续吸毒,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大,给社会稳定带来潜在危害。因此,《修正案》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设置、监督管理、戒毒治疗等作出了规定,明确“省卫生健康部门商同级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戒毒治疗资源情况、吸毒人员分布状况和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同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患严重疾病的,执行地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经征求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后,积极联系戒毒医疗机构,开展疾病救治。”“戒毒人员治疗期间,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不定期对其进行吸毒检测。发现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为解决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问题,《修正案》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设置专门区域收治病残戒毒人员。”明确“禁毒委员会协调公安机关、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利用现有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改建特殊医疗场所,收治患严重疾病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同时规定,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派驻医技力量等方式,提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疗服务保障能力,以及建立人民检察院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监督制度。
据了解,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服务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两种情形影响管理效果,一是户籍地就业困难、亲人拒绝接纳或无能力接纳、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缺乏等不具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条件的客观情形;二是戒毒人员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但达不到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情形频繁出现,脱管失控现象时有发生。
对此,《修正案》参照云南、四川、宁夏、浙江等省(区)的做法,明确在自愿的前提下,鼓励不具备条件或违反协议但达不到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到戒毒康复场所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最大限度消除吸毒人员复吸和外流贩毒的重大隐患。